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海媛)為落實新“國九條”、資本市場“1+N”政策體系以及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等要求,進一步壓實投行“看門人”責任,強化對保薦代表人的聲譽約束,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9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已經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業務規則》將第五條修改為:“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珍視和維護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嚴于律己,勤勉盡責”。
同時,《業務規則》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協會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對保薦代表人實施動態分類管理,根據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誠信情況等,建立并公布下列分類名單:保薦代表人綜合執業信息分類名單;按照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應當公示其專業能力水平情況的保薦代表人名單;最近三年內受過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薦代表人名單;最近三年內受過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以及被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行業自律組織采取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或暫不接受簽字的文件或暫不受理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紀律處分且在執行期的時任保薦代表人名單;協會認為有必要建立并公布的其他保薦代表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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